今年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原《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废止。“两份条例名称中的‘生态’一词之差,反映的是新形势下生态文明理念的更新,宣示了深圳从环境治理向生态治理的思维转变,从消除环境污染到恢复生态功能的目标转变。”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生态中心主任翟生强说,《条例》专设“保护和修复”一章,创新形成了生态保护和修复全领域、全流程的机制与行动约束,是一部具有鲜明“源头-过程-修复”全生命周期特征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综合性法规。
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这对于深圳充分发挥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作用、保障城市基础生态功能至关重要。
要求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坚持生态优先,在市级层面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这对于深圳推动绿色低碳的产业布局、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提出了刚性要求,可有效规避传统规划长期存在的区域发展与生态冲突而监管滞后这一短板。
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严于国家或广东省的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团体标准。在深圳生态环境质量长期在国内处于较好水平、而相对于国际一流湾区仍存在一定差距的大背景下,采用更严格标准,将强有力的支撑深圳继续推动生态向好,增强区域发展和产品竞争力,为国内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提供标准和路径示范。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森林、河湖水系、湿地、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
将禁止围填海写入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可从法规上为深圳全面保护自然岸线、保持海岸带生态功能提供依托。
对建设陆海统筹的生态监测网络做出规定。为深圳进一步常态化、精细化明确生态底数、动态变化提供基础和条件,更为深圳分级分类的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提供依据。
明确要求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依据。这率先为量化深圳不同生态系统功能、夯实深圳各区各部门主体责任、提高全社会生态服务认识提供了测量标尺。
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区域空间一体化评价。有利于深圳现代生态治理体系构建中有效落实“放管服”要求。创新建设项目环境效益评价,作为绿色产业认定、绿色投资、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可提高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生态保护良性互动水平。
首次对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作出明确法规安排。改变了长期存在的生态治理“重陆域、轻海域”问题,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需要进一步发挥海洋优势,更需要对海洋风险有清醒预判,才能将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的“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理念落到实处,这对于全国滨海城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确立了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提高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修复深圳生态功能退化或丧失的河流水系、红树林湿地和岸线等区域。该法条明确对破坏性的工程措施说“不”,为引入生态友好修复方案提供法规保障。
明确深圳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城市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同步开展保护和修复,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分类、分期组织实施整改。这对城市建设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伪生态等问题按下了“停止键”。
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并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该法条可保证深圳未来生态修复项目达标准、见成效。
翟生强认为:
《条例》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到突出重要位置,为深圳开展城市特色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 一是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
● 二是加强对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栖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
● 三是根据需要制定深圳重点保护物种补充名录与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补充清单,对特定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和抢救性保护。
● 四是建立和完善野生动植物就地和迁地保护机制。
● 五是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应对。
● 六是明确规定禁止大面积过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观赏林。
翟生强表示,《条例》的实施,为深圳这一超大型城市,率先走出一条创新、活力的生态发展之路打下了良好基础,可有力推动美丽河湖建设与美丽海湾建设的协调统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统一、生态保护修复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深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