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已实施。近日,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军强在接受深圳特区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有关规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他认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在《条例》第五章,虽然只有12个条款,但对深圳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先行示范作用发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目标实现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以人为本的共治型环境治理体系
需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李军强说,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是人,所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制度设计和安排,让所有的社会主体都“愿做、会做、能做好”。
人具有非常复杂的身份属性。仅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就具有两种不同的身份属性,一种是所有人均具有的、基于公众身份参与时所具有的属性,称为公众属性;另一种是与每个人的工作相关的、基于其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体现的个性化属性,称为工作属性。
社会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做到“知行合一”,才能取得佳效果。
信息公开是保障知情权的制度安排,是“知”的条件和保障。公众参与是保障“行”的制度安排。所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非常重要。
专门对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单位
提出“及时公开”要求
《条例》有关信息公开有5个条款主要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获取方法、时限和真实性保障。
针对信息公开主体,《条例》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控制信息的主体,包括产生者、获得者、掌握者等。根据信息公开强度的要求,分为应当公开、鼓励公开、可以公开三种。应当公开的主体包括四类,分别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重点排污单位、金融机构等投资单位,属于鼓励公开的只有其他排污单位,属于可以公开有信息服务专业机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两类。
针对信息公开内容,《条例》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因为掌握着全面的信息,所以其公开的是所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规划、政策、标准、管理、监管、执法、监测、考核等信息,遵守的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则。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公开的是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公布的则是该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活动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公开的是本单位环境信息,金融机构等投资机构公布的其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服务专业机构公开的是其掌握的生态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公开监管对象环境信用信息及动态评价结果。
针对获得信息方法,《条例》明确,信息公开的方法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主动公开的信息,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得。非主动公开的信息,则可以依法申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专门对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重点排污单位明确提出了“及时公开”的要求。
针对信息真实性保障,《条例》对重点单位提出了准确公开的要求,也对环境信息服务单位明确了保障采集合法和内容真实的要求。
全民参与以人为本的共治型环境保护
李军强介绍,关于公众参与内容,《条例》共涉及7个条款,主要规定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着力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从教育和体验基地建设的规划、功能、激励保障、支持引导社会参与等方面保障基地建设顺利推进,为环境保护宣教教育提供基础和条件。
二是多种途径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明确规定了几类主要参与主体和形式,包括: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明确媒体宣传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公益活动;明确专家和市民代表的监管作用;支持社会参与生态环境公益活动;鼓励奖励和保护举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
李军强认为,以人为本的共治型环境保护既需要全民参与,更需要有效参与。
首先,培养“知”的能力。要根据《条例》规定,熟悉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掌握获得信息的方法,保证能够及时、准确获得所需信息。这是有效参与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提升“行”的水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从自身做起,从衣食住行用等生活小事做起。不仅在生活中做到,还要在工作中落实。不仅自己做,还要带动和影响周围的人共同做,更要监督举报环境违法。不仅考虑自身、当时、当地的需要,也要考虑整体、长远的需要。要针对需要学习参与、识别、监督、治理甚至是获取专业支持等方面的技巧,让参与更精准、更有效、更高效。
第三,形成强大“合力”。环境保护不仅要保持知行合一,还要保持知与知、行与行间的协调配合。要善于发动更多力量参与,要保持参与工作与其他关联事项、周边区域和人员等的沟通、交流、配合,要保持协调平衡,形成更高效的参与,凝结强大合力。
环境保护无小事
也无局外人
让我们尽大的努力保护环境
共建我们美丽的家园
来源: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编辑:深小环